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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氨苄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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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
包装规格: 125mg*12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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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40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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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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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规格:125mg*12袋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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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头孢氨苄颗粒

  • 【商品名/商标】

    千汇

  • 【规格】125mg*12袋

  • 【主要成份】头孢氨苄。化学名称为:(6R,7R)-3-甲基-7-[(R)-2-氨基-2-苯乙酰氨基]-8-氧代-5-硫杂-1-氮杂双环[4.2.0]辛-2-烯-2-甲酸—水。

  • 【性状】本品为可溶颗粒。

  • 【功能主治/适应症】

    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咽峡炎、中耳炎、鼻窦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本品为口服制剂,不宜用于重症感染。

  • 【用法用量】成人剂量:口服,一般一次250~500mg(2~4包),一日4次,最高剂量一日4g(32包)。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的程度,减量用药。单纯性膀胱炎、皮肤软组织感染及链球菌咽峡炎患者每12小时0.5g。

  • 【不良反应】1.恶心、呕吐、腹泻和腹部不适较为多见。2.皮疹、药物热等过敏反。偶可发生过敏性休克。3.头晕、复视、耳鸣、抽搐等神经系统反应。4.应用头孢氨苄颗粒期间偶有出现肾损害。5.偶有患者出现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Coombs试验阳性。溶血性贫血罕见,中性粒细胞减少和伪膜性结肠炎也有报告。

  • 【禁忌】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头孢氨苄颗粒。

  • 【注意事项】1.在应用本品前须详细询问患者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性休克史者不可应用头孢氨苄颗粒,其他患者应用本品时必须注意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存在交叉过敏反应的机会约有5%~7%,需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一旦发生过敏反应,立即停用药物。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包括保持气道通畅、吸氧和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等措施。2.有胃肠道疾病史的患者,尤其有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菌药物相关性结肠炎(头孢菌素很少产生伪膜性肠炎)者以及肾功能减退者应慎用本品。3.对诊断的干扰:应用本品时可出现直接Coombs试验阳性反应和尿糖假阳性反应(硫酸铜法).少数患者的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皆可升高。4.当每天口服剂量超过4g(无水头孢氨苄)时,应考虑改用注射用头孢菌素类药物。5.头孢氨苄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头孢氨苄颗粒须减量。

  • 【药物相互作用】与考来烯胺(消胆胺)合用时,可使头孢氨苄的平均血药浓度降低。

  • 【贮藏】遮光,密封,在凉暗处保存。

  • 【有效期】24个月。

  • 【生产厂家】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644

  • 【生产地址】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医药园